浙江某丝绸公司诉俄罗斯DHL服务股份公司国际服务合同纠纷案

网站编辑: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│ 发布时间:2002-07-31 

浙江嘉兴丝绸集团公司东兴分公司(简称“东兴公司”)通过俄罗斯DHL服务股份公司(简称“DHL公司”)及其北京办事处向俄罗斯出口七个货柜货物,由DHL公司负责货物从中国到俄罗斯的运输、清关等一切事务,双方约定了价格。货到俄罗斯后,DHL公司单方面提价,东兴公司为了提货,被迫按俄方要求支付了价款。事后,东兴公司委托董建国律师起诉俄罗斯DHL公司,本案经一、二审,东兴公司胜诉。

一审原告(二审被上诉人):浙江嘉兴丝绸集团公司东兴分公司

一、二审委托代理人:董建国律师

一审被告(二审上诉人):俄罗斯DHL服务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“DHL公司”)

一审被告:俄罗斯DHL服务股份公司北京办事处(以下简称“DHL公司北京办”)

委托代理人: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


案情

2000年7月16日,东兴公司与DHL公司及其办事处签订《运输及清关服务合同》,约定:被告从中国嘉兴以货柜等形式将货物承运至莫斯科,并对货柜进行清关后将其送到原告指定仓库;被告起运货物至目的地交货的最长期限为32天,逾期按每个货柜每天50USD赔偿;每个货柜的合同价为14000USD,包括运输费、出口单证费、门对门服务费、清关费、送货费、安全保障费等货物从起运地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款项费用,该定价为最终价,货到莫斯科不得涨价,若涨价,差价部分由被告退还;等。

合同签订后,被告分别于2000年7月17日、7月28日、8月2日、8月6日、8月9日、8月12日、8月14日到嘉兴平湖提取原告的货物。被告向原告签发了7个货柜的提单,分别为TBJU7120997、TBJU7124360、TBJU7128869、TBJU7128621、TBJU7127029、TGHU7424841、TEHU7544343。7个货柜到莫斯科后,被告违约单方面涨价,向原告多收合同价款分别为11000、11000、11000、11000、10500、10500、10500美元,共计75500美元。被告还逾期迟延交货,7个货柜逾期天数分别为24、75、34、30、57、48、37天。双方由此发生纠纷。

东兴公司向被告多次索赔、协商未果后,委托董建国律师代理本案。董建国律师立即签发索赔律师函,并与DHL公司董事长在北京国际俱乐部谈判,DHL公司只肯作口头承诺赔款,后又不履行承诺,东兴公司遂起诉法院。

原告东兴公司起诉

原告起诉称:被告在为原告7个货柜提供运输、清关等服务过程中存在迟延交货、单方面涨价多收款项等违约情形,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,应依约向原告赔偿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15250美元,退还多收的合同价款75500美元。

被告DHL公司未到庭,未作答辩。被告DHL公司北京办事处委托律师参与诉讼,未到庭,但在开庭前作了书面答辩,辩称:DHL公司北京办不具有独立的财产,作为办事处,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应当由DHL公司承担,北京办在本案中不应作为被告;本案货运合同的相对方是DHL公司而不是北京办,故义务主体应为DHL公司;原告是一个分支机构,其权利应由所隶属的法人行使,故原告主体资格也不当。


一审法院判决(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[2001]嘉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)

法院认为:本案运输及清关服务合同的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按国际惯例,我国法院对本案应当有管辖权。本案原告及被告DHL公司北京办之住所均在中国境内,货物的始发地又在上海,按国际私法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,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,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。被告DHL公司在将原告东兴公司之货物运抵莫斯科后,单方面擅自提高服务费单价,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“合同商定价为最终价”的约定,被告应退还超越合同约定而多收的服务费75500美元。

东兴公司不能举证加以证明DHL公司有迟延交货的违约事实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原告东兴公司系浙江嘉兴丝绸集团公司下属一分支机构,但拥有一定的经营资金,且领有营业执照,按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可以成为诉讼主体。

二被告的财产关系处于混同,其财产责任也合一,故DHL公司北京办可不判处直接承担民事责任。


一审法院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DHL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东兴公司服务费75500美元。

二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一审宣判后,DHL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
二审经过: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时,DHL公司未到庭。


二审裁定(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[2001]浙经一终字第342号民事裁定书)

本案按上诉人俄罗斯DHL服务股份公司撤回上诉处理。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1)嘉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2元,公告费1000元,由上诉人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
董建国律师法律点评:

本案是一起涉外诉讼案件。律师代理涉外诉讼,首先应审查双方有无仲裁条款,确定是仲裁案件,还是法院诉讼案件;如是法院诉讼案件,接下来则审查我国法院有无管辖权,适用哪一国法律。承办律师应熟悉国际私法。东兴公司在本案诉讼中,正确地选择法院起诉,提供充分确凿的事实证据,适用法律正确,从而取胜。